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建设、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规范教授会活动,经学校同意,成立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并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建设、发展和改革中重大事项的学术决策和行政咨询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倡导科学、奉献、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繁荣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发展目标。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人数 9-11 人(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 1 人),由教授代表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其中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教授委员会中的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学院院长(行政负责人)、党委书记和院士直接入选教授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学院全职在岗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专业技术岗位职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相应任职条件为:


1.具有教授职务,选举当年 9 月 1 日未满 56 周岁(博士生导师未满 61 周岁);


2.立德树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不存在师德师风和违法违纪等问题;


3.学术水平高,应是所在学术方向的带头人,专业技术领域应涵盖主要学科方向。


第六条 任期内有成员调出,由教授委员会推荐补选并公告。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为学院发展提供咨询,审议和决策学科重大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1.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2.讨论、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制定等人才培养方案与规划;


3.讨论、确定学院岗位设置、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案与规划,并组织职称评审;


4.咨询和审议学院重大投入与对外合作事项,并对学院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讨论和表决需要由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到会人数达到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主任委员主持教授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或学院党政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投票表决,投票人数达到或者超过教授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结果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议题有较大意见分歧,可由主任委员决定暂缓表决,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议题利害相关时,当事人要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与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法规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法规或规定为准。